在法律层面上,债权人有权通过行使代位权这一机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甲方向人享有债权时,即便债务人工智能对他方行使与其权利有关的事项时有所保留或拒绝行使,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实现其潜在的权益,这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能够有资格代替债务人行使这个未被遵守的权利。
根据中国大陆地区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未能充分行使其对第三者所拥有的相关权利时,并且这种行为阻碍了债权人基于已经到期的债券所获得的权益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并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执行他对于第三者的某些权利。
然而,如果这种权利被明确归属于债务人独自所有的话,那么就不能适用代位权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