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票欺诈犯罪的裁量标准归纳如下:
首先对于自然人触犯此类罪行的情况,应予以法律上的制裁措施,包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等,同时判处罚款金额介于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如若涉及款项额度过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需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加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但在情节极度恶劣且涉案金额特大时,则需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这一更为严厉的刑法惩戒,同时还要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或依法没收相关财产;
倘若金额极度庞大且对国家及民众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将面临着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刑事惩罚,以及对相应资产进行依法没收。
其次,对于单位组织实施这种欺诈行为的情况,应对该机构进行罚金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人及其下属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施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惩罚手段;
如果涉及金额超大或者出现其他严重情节,则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而如果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能要承担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刑责。《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