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涉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时,应当将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视角作为衡量的标准,而非依赖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所属行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拥有的审美眼光。
面对类属相同或相似度较高的相关商品时,只要普通消费者以通常的注意程度来审视并不会导致产生混淆,便可以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反之,若即便在普通消费者施加了一般的注意力后仍然难以避免产生混淆,那么便可以确认为发生了侵权行为。《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