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和售卖不符合国家规范的农药,严重违反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本法明文规定,凡是否认故意生
产假农药、
伪造兽药、伪化肥等产品,或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已失效或实际效能无法发挥的上述商品,以及生产商、销售商通过不正当手段将不满足合格标准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包装成合格产品并以此获取不当利益,导致生产者受到重大
经济损失的,都会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严格依法制裁,包括判处
刑事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
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