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如未直接负责
抚养孩子之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仍享有其探访孩子的权利,而另外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帮助之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及安排这些探访权的各项事宜,应由相关各方自行协商决定。
若各方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庭进行裁决。
在某些情况下,若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的做法无法为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实质性利好,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或者暂停其
探视权力,直至相关阻碍因素得到消除为止。
针对那些故意拒绝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妨碍另一方实现其探望权的机构或个人,法院可依法采取
拘留以及
罚金等强制性手段加以惩治,但不得对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探望活动实施
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