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若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除提供结婚证书外,还须提交有效之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原件。
此外,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签订一份详尽明晰的《离婚协议》以及在婚姻登记机关特定场地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在此之后,进入初审阶段。
婚姻登记机关的专门人员将对您的申请进行预先审核,若认定符合离婚法律规定,则会为您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作为确认。
从您提出离婚申请开始算起,接下来便是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内,无论男方或女方哪一方对于离婚存疑,皆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经过这段时间的沉淀和思考,如两位当事人依然决定离婚,那么在冷静期满30天后,应携带相关证件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待婚姻登记机关对所有证明材料进行全面且细致的审查后,如果一切符合法定要求,婚姻登记员将按照严格的工作规范,为您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