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指的金融租赁协议,即由出租方在考虑到承租方对任选出售方及租赁物品的选择基础上,从预定出售方处采购相应租赁物品并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同时双方约定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定期支付租金的契约性文件。
由此可见,该等租赁案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以及出售方向三方主体,以及租金支付条例和租赁物品采购两项主要条款。
就其特殊性质而言,金融租赁协议具备以下三种显著特性:首先,出租方需根据承租方的意愿,在待选出售方和租赁物品间做出决策后进行购买;
其次,出租方有义务将已购得的租赁物品无偿交付予承租方使用并获取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最后,承租方承担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期限向出租方定期支付租金的职责。
而通过金融租赁协议,承租方得以获得租赁,而无需全部支付价款。《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