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结婚登记机关在接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日后,如有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可随时向该部门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而在此之后的第二个“三十日缓冲期”内,双方当事人均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复婚申请;
未按要求履行以上手续的一方,将被默认为已自愿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