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这种
债务关系中,获益者为
债务人,需要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而遭受损失的那方则为主
债权人,他们享有不当得利返还及相应
损害赔偿的正当权益;
其次,不当得利之债的标的物为归还所获得利益的实际给付,具体在给付方式层面,会因为利益形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再次,不当得利实质上涵盖了两项具体内容,即受益人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以及
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最后,债权人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也是备受保护的。
主债权人可以合法向不当得利债务人请求返还所获取的不当收益乃至利益不存在情况下的等同金额
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