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任何一方的债务若是未曾涉及到家庭共同生活、生产力、经营业务的范畴之内,或者并非因其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行为而产生的,那么便会被认定为该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此情况下,不能够执行夫妻共有的财产;
与此相反,若满足前述阐述的各项条件,那么该夫妻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类情况下,夫妻双方都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能依法予以执行夫妻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