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所谓的“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时需要满足多个条件:
首先,
行为人必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一般公民;
其次,其
违法行为的主观心态应当明确表明为故意;
第三,该罪行的实际客体是我国政府对于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严格监管措施;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的行为有悖于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涉及到收购、运输以及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违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
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