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遗产继承过程中仅存在合法继承人,则基本原则规定应依据各个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份额,按相应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
然而当继承人选择弃权,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支付的税收及债务,便无需负起偿还的义务。
至于在多个遗产接收方之间,既有法定继承人亦有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应首先由合法继承人动用他们所继承的遗产用于清还债务,若不足以完成债务支付,那剩余的债务则需要由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按照适当比例利用他们所得的遗产来履行还款责任。
最后,若仅存在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那么就应该由这些人按照合适的比例,使用他们所得到的遗产来偿还所有未偿付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