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下,对于于
离婚之后所生养的子女,无论其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承担抚育责任,这并不影响他们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若在无
遗嘱的情况之下,亡故之人的
财产权益应当依照
继承人法规则进行分配与传承,而在
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子女便被赋予了法定的
继承权。
然而,假设父母通过订
立遗嘱的方式明确排除了离婚所生的子女对其财产的继承权,那么该子女也就自然丧失了对这些财产的
继承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