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卖后,其所有权归属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若是在婚姻缔结之前,该份房产由一方全额购买,且仅登记在出全款一方之名下,那么这份房产就明确地属于了这名登记者的
私人财产。
婚后无论该房产被卖出与否,都仍然归属于该登记者所有,而不受夫妻共有的法律约束;
其次,若在婚前某一方支付了首付款,房产也仅登记在这一方及其名字之下,但此后的房贷却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当
双方离婚之时,这项共同还款的部分以及该房产在此期间产生的增值部分则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分割分配;
再者,倘若该份房产在婚前由某一方支付首付款,但却登记于夫妻二人的名下,随后的房贷依然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在双方离婚之际,这份房产便自动地列入到
夫妻共同财产当中,并按照规定,可以对其进行合理的划分;
最后,假如在婚前,某个一方为这份房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将之登记在自己父母的名下,接下来的贷款又由另一方的父母提供或用房产所有者本身的
婚前财产偿还,那么在
夫妻离婚之时,将该房产售出之后所得的收入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个部分无法参与到
夫妻财产的分割过程中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