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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变卖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卖后,其所有权归属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若是在婚姻缔结之前,该份房产由一方全额购买,且仅登记在出全款一方之名下,那么这份房产就明确地属于了这名登记者的私人财产
婚后无论该房产被卖出与否,都仍然归属于该登记者所有,而不受夫妻共有的法律约束;
其次,若在婚前某一方支付了首付款,房产也仅登记在这一方及其名字之下,但此后的房贷却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当双方离婚之时,这项共同还款的部分以及该房产在此期间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分割分配;
再者,倘若该份房产在婚前由某一方支付首付款,但却登记于夫妻二人的名下,随后的房贷依然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在双方离婚之际,这份房产便自动地列入到夫妻共同财产当中,并按照规定,可以对其进行合理的划分;
最后,假如在婚前,某个一方为这份房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将之登记在自己父母的名下,接下来的贷款又由另一方的父母提供或用房产所有者本身的婚前财产偿还,那么在夫妻离婚之时,将该房产售出之后所得的收入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个部分无法参与到夫妻财产的分割过程中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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