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明确授权许可,擅自将他人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布的行为,只有当该行为带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或者涉及肆意破坏、恶意损毁、言语侮辱等人身攻击性质时,方能被界定为对肖像权的侵权,从而具备法律上的违法性。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自身的肖像权利,在本人对此表示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人均无权以谋求经济利益为驱动而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
相反地,如果某个人以盈利为主要动机,在经过公民本人同意后,仍将其肖像用于制作广告宣传、商标标识、店面装修等活动,那么这理所当然地会被判定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