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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拘留的情形有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可免于被拘留:
(一)年龄在14至16周岁之间;
(二)年龄在16至18周岁之间并且是首次触犯治安法规者;
(三)年逾70岁的老年人;
(四)正处于孕期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幼儿的母亲;
(五)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采用拘留审查措施的情况。《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最新修订: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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