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中未及时支付材料款项导致的纠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诉讼时限上可以追溯到三年以前。
这种纠纷被视为普通的民事纠纷,适用于普遍适用的诉讼时间限制,具体为三个法定年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晓所享有的权利已遭受损害及义务人开始算起。
根据相关法规,向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申请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固定为三年。
但是,如遇特殊情况,则需依据相应的特别规定进行延长。
在此背景下,有关的诉讼时效时间将自当事人意识到或理应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遭侵害和义务人的日期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