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发现存在以下某种情形时,可以明确地指出这并非是医疗事故所导致的结果:
首先,如果是在紧急状况下为了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安全而实施了一些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尽管其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后果,但是这种做法仍然不被视为医疗事故;
其次,在众多医疗操作过程中,若由于患者病情出现异常状况或患者具备特殊体质,导致治疗意外的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也不应被判定为医疗事故;
最后,即使在现有的医学科技水平范围内,某些不可预测或者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依然可能发生,在这种非常规的情况下,这些事情同样不应该被归结为医疗事故的范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