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对于非法行医行为的惩治措施如下:
凡是未经许可获取医生执业资格便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被处以罚款或者单独罚款;
如果该行为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需要接受罚款的处罚;
若因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那么行医者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接受罚款的处罚。
这里所说的“非法行医”,是指那些没有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却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这其中既包括在医疗机构中进行的诊疗活动,也包括私自开设诊所进行的诊疗活动。
然而,如果某人虽然拥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却没有获得开业执照就开始行医,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我们在本条款中所定义的“非法行医”范畴。《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