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
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自事故发生现场调查开始之日起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而对于涉及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
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在查获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也必须制作出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外,若交通事故需进行检验或鉴定,则应在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完全明确的情况下,方能在确定日期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涉及到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从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全部结束之后起算,并应在第三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机构来执行。
至于尸体检验方面,则应在死亡事件发生之后的第三天之内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
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