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非机动车辆
逆行而遇碰撞事件,但诸位却对此不负责任,那么,若此类车祸发生于
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辆之间,且非机动车辆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则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失,均可在
交强险赔偿之后,负担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的
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引发交通事故,导致其车上乘客、
被保险人和其他遭受
人身伤害的受害者,或造成
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负责理赔。
该项条款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
具体的责任额度包括以下部分:
一、机动车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有责任
赔偿额度:
1.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元人民币;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元人民币;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
无责任赔偿额度: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元人民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