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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法律是否允许

在某些情况下,涉案当事人有权选择对探望权展开独立的法律行动,且法院应依法更积极地接纳此类请求。
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理解和认知的是,所谓的“探望权”,即离婚之后不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所拥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接触、联络、互动和短期共同生活的合法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夫妇若未能在离婚协议中对此种权利的行使达成共识,或离婚后其中一方阻碍、拒绝行使探望权,那么作为权利主体的另一方便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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