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我们必须关注两个主要方面: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首先是破产费用。
这其中包含了许多财务支出,如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资产的成本、变卖和分配资产时所需的额外开支,以及承担破产事务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的薪资等。
其次是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主要由六个类别构成,分别是:
(1)由于破产人员或债务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尚未完全履行完结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涉及时,债务人财产受到无因管理的影响而导致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取得利益而引发的债务;
(4)借此之机对债务人恢复经营业务所需支付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5)在此过程中可能雇用到的工作人员因其职务行为所引发的责任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以及由于债务人自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而需要承担的责任。
此外,还有两项重要的债务要计入破产规划范畴内:
一是对破产人员拖欠的员工工资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进行评估;
二是针对应该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支付给员工的赔偿金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破产人员欠交的除上述意外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所欠税务款项。
最后,关于普通破产债权的问题,也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和认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