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以及
土地使用权同步
抵押的原则,即是在进行房地产抵押交易之时,必须遵从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合为一体作为整体抵押品的规则。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两大层面之上:首先,当用法律赋予的途径取得
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来申请抵押时,那么对于这些房屋所占据的范围之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应该配套地进行抵押。
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与其所处国土的
使用权利是紧密相连且不可分离的,就如同人们经常称呼的“地随房走”。
其次,如果采用出让方式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此进行抵押,那么在抵押时,该项国有土地上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也应同样被纳入抵押范畴。
换句话说,在此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与所属土地使用权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必须共同作为抵押品接受评估和审核,有时又被称作“房随地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