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二人正式领取
结婚证书之前所获得的
彩礼无法划归为共有的财产范畴,它被视为男方以缔
结婚姻为明确出发点,对女方家庭赠送的礼物,因此应归属到女方的婚前独自拥有的
个人财产之中。
然而,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男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彩礼:
(1)两位新人未能如期办理结婚注册手续;
(2)尽管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注册手续,可却在共同生活方面存在严重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在
离婚之后可以主张要求女方
退还彩礼;
(3)在结婚前,男方所支付的彩礼超出其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并且导致他本人的生活境况日渐困窘,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也同样享有权利请求女方归还彩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