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婚姻存续期间中出现了婚前未告知的精神疾患问题,则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请求法院准许其
离婚,或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如果其中一方存在严重的身体疾病,他们有义务在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明确地将此情况告知另一方。
如未能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另一方可向上诉法庭
申诉撤销该段婚姻关系。
要求
撤销婚姻的案件应从当事人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要撤销婚姻的事实之日算起,并在此后的一年时间内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