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侣或夫妇在结婚之前购买不动产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几种具体情境进行处理:首先,若在房地产注册之前由某一方以全部款项支付买房费用并将其登记在自身名下,那么这部分资产就被认定为个人私有财产,除非双方事先另行约定,否则在此种离婚情况下,该不动产将不会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中进行分配;
其次,若在房地产注册之前由某一方全部承担购房费用但将其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下,则这部分不动产将视作夫妻共同资产,离婚之时若无法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将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裁决分配;
再者,如果在房地产注册之前贷款购买的房屋被登记在一方名下,然而双方却以共有财产还给银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该处房地产仍然归登记方所有,然而婚后该处房地产所产生的价值增长以及还给银行的款项将统称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之时,另一方可以针对这项共同财产提出合理的分配请求;
此外,如果一方父母在房地产注册之前为自己的孩子购买的房屋被认定为是他们对自己子女的赠予行为,这部分财产将被视为个人私有财产,除非双方事先另行约定,否则在此种离婚情况下,该不动产将不会进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进行分配;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在房地产注册之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孩子们购买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对于双方父母各自提供的出资额,应当按照特定比例予以划分。《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