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妊娠期离婚案件中,法律通常倾向于将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利赋予女方,因为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未满两周岁的婴幼儿,应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主导原则。
然而,如若女方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抚养权就可能分配给男方:
(1)女方患有持久且不易治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类型的严重身体疾患,导致孩子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2)女方具备抚养能力,却未能尽到合法的抚养义务,而在此同时,男方提出了孩子归自己抚养的主张并得到法院认可;
(3)除此之外的其他种种特殊原因,例如孩子出现不可逆转的身体状况、家庭环境变故等因素,均导致孩子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方共同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