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项要素共同构成了“提供虚假的出入境证件罪”:
首先,犯罪所侵犯的乃是国家层面针对国(边)境的常规管理秩序;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一犯罪行为表现为向其他人非法提供伪造的护照、签证等各类进出境文件;
再者,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能力;
最后,行为人在进行此类犯罪时必须持有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