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人应负何种责任的问题,这取决于担保人签署的是一般保证合同,抑或是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如果是前者,那么只有当债务履行人确实无力清偿时,才可以请求担保人代替其进行还款;
倘若担保人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在债务到期之后要求担保人偿还其承诺担保的债务金额。
一旦担保人履行了义务并代为清偿了债务,他便有资格获得代位追偿权,对债务人追偿他已经代为支付的款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