姥爷离世后,其外孙已丧失了法律
继承的权利。
具体来说,
继承权既可依据
遗嘱(即遗赠)得以实现,又可适用于
法定继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
遗嘱继承还是法定顺序继承,仅涵盖下列相关
继承人:
(一)婚姻关系中的其他伴侣、亲生子女以及父母成员;
(二)序列第二级别的兄弟姊妹、曾祖父/母以及外曾祖父/母家族成员。
在上述范畴之外的角色,如外孙辈等则无法得以继承权之惠佑。
然尽管如此,外孙辈仍有可能根据姥爷生前所设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从而获得财产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