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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宣判缓刑

关于被判处罚金、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或罪犯,如果他们同时满足下述四项基本条件,即可依法宣告缓刑:
(一)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二)有真诚悔过的表现;
(三)从法院判决缓刑的那一刻起,已不再具有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不至于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严重且负面的影响。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处于孕期或者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宣告缓刑时应特事特办给予优待。《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新修订: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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