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后由伴侣共同出资购得的房子,无论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仅出现一方姓名抑或双方姓名,均认定其为伴侣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情况之下,关于购房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以及购置时间,就成为决定该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性因素。
因此,只有当夫妻双方在领证之后发生共同投资购房的行为,才可能将所购房产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为婚后某一方父母倾尽全力全资购房,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本人子女的姓名下方时,可视为只对其个人子女进行的赠予行为,应该将此房产定义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婚后由某一方父母资助所买房屋,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或出资者子女及其配偶的名簿之下,则应理解为是他们对夫妻二人生意的赠予,此种情形下夷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