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
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的罪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留,并处以罚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若
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年,且对应罚款为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针对
法人或单位违反此项
法规的情况,其需接受
罚金惩罚,同时对于
直接责任直接负责人和其他
责任人也按照相同规定进行惩处。
所谓“
变造”,是指
行为人通过诸如剪切、填补、拼接、涂漆、覆盖、揭开等各种手段,对真实有效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进行加工改良处理,以致其内含元素经由这种方式而得到修改的行为。
此类行为可能包括更改经营主体的名称及地址信息、经营业务范畴、授权批准日期、授权批准方、授权批准代码等细节。
只要行为人为达目的有意识地实施了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的活动,即可视为
犯罪。
实际上,行为人是否将伪造的金融机构批准文件进一步使用或者销售给他人,乃至是否导致实际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不良后果,都不会对本罪
刑法构成产生本质性的影响。《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