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并非证明证据不足,而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被广泛运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这项法律制度旨在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在特定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其固定住宿地址或者经严格筛选后指定的居所,并且对他们的活动加以严密的监控与限制。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司法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