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法律诉讼过程中,营养费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受害者受损程度以及相关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来决定的。
对于营养费用主张的一方来说,他们有权向权威鉴定机构提出三期鉴定的要求,即营养期限、误工期间以及陪护期限的具体鉴定。
随后,可以结合鉴定出的实际情况对营养费用进行详细计算。
然而,若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应当获得营养费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很有可能不会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