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
伪劣种子罪"由以下四个要件所组成:
首先,
从犯罪的主体来看,它要求的是一般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成为该罪的实施者或参与者;
其次,在
犯罪的主观方面,参与人员在实施行为时必须怀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再者,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犯罪的客体层面,这里指的是国家为了维护农作物生产资料的质量而建立的一整套监
管制度以及农业生产活动本身;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就是犯罪客观方面,也就是参与人员违反相关生产管理的法律
法规,生产诸如假冒伪劣种子等各类农用生产资料,从而引发了农作物生产
经济损失极具规模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
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