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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预备行为的认定如何

鉴于绑架罪的构成要素,预备阶段通常涵盖了犯罪分子为了实施该类犯罪活动所进行的各种前期准备行动,包括购置必要的作案工具、对潜在的绑架场所进行探勘和踩点等行为。
因此,倘若某名罪犯已出于策划实施绑架罪的动机,并已采购齐全所需的罪案工具,同时还在绑架的相应场所频繁地进行踩点侦察以及其他一系列为实施潜在谋杀被害者的预备性动作,那么其就极有可能正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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