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若配偶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
共同财产之行为,而此时双方并未正式解散婚姻关系时,另一方可前往法院提请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在必要之时甚至能够申请对此部分进行
财产保全;
而当两人正处于
离婚诉讼阶段时,可积极收集相关
证据,证明配偶方确实存在隐匿或藏匿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而有权请求该隐瞒
行为人在日后分配财产时应得份额较少甚至无权获得任何财产利益;
倘若在
离婚协议签订完成后,方才察觉到配偶方曾实施过此类行为,亦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法院提出
申诉,要求重新分割双方此前的财产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