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读者们,请允许我为您详细解释公司为什么不能与个人签署建筑合同。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发包情况:
第一,建设单位有可能非法地将工程
承包给个人负责;
第二,建设单位也可能会将工程承包给并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三,若依据相关
法规应当进行
招标但未进行招标,抑或是没有按照法定招标流程进行发包的话,也是
违法行为;
第四,在建设单位设置招标
投标条件时,倘若设立了不合理的门槛,限制或排除潜在投标者或投标者参与竞标的资格;
最后,如果建设单位将一项单位工程的施工任务拆分成数个部分,分别承包给多家不同的施工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这也同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样的道理,如果以下几种情況出现,即构成
违法分包:
第一,承建单位有可能非法地将其所承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其次,如果施工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原本并无适当资质的单位,就构成了违法分包;
再次,如果施工总承包商在其承包的总包合同范围内,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进行,除非该工程涉及到钢结构的施工;
接着,如果专业分包商将本属于其分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部分再行分包出去;
第五,专业承包商将其所承包的劳务工程再次分包出去;
第六,专业承包商除了收取劳务作业费用之外,还要从业主处获取主要建筑材料的款项以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等方面的费用,这种情况也属违法分包范畴。《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