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所涵盖的合法作品范畴主要囊括了如下各种类型乃至形态的文学、艺术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创作成果:首先是文字作品;
其次是口头表达或口语传递的口述作品;
再者便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各类艺术形式的艺术歌曲;
此外还包含美术、建筑此类视觉与空间艺术的代表作品;
摄影艺术形式的摄影作品以及利用电影制作技巧及方式生成的电影作品及其类似种类的作品皆在此列;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关于图形与模型的作品以及用计算机编程生成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同样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的其他作品类型亦在这一保护范围之内。《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