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办婚姻中,男女双方并非出于自主意愿而缔结姻缘,相反地,他们的婚礼是由第三方(如家长等)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所包办的行为。
这种包办性质的婚姻属于
可撤销范畴,
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必须在
结婚登记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
起诉讼。
并且,如果当事人是因为遭受
非法拘禁或
限制人身自由而提出要
撤销婚姻的请求,那么申请人应当从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同样在一年之内提出此类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