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提倡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来最终确认遗产的传承对象,如此便能有效地避免前妻所生的孩子直接继承遗产。
当然,若未采取设立遗嘱的方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将会得到优先考虑与分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丈夫同其前妻之间的孩子享有对其父所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利,但他们却并不具备对继母财产的继承资格。
根据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世时有设立合法遗嘱,并且遗嘱内容符合规范,即应遵照遗嘱来进行遗产的继承事宜。
每位自然人皆可依据法律要求,自主制定遗嘱以处理个人财产事务,同时还可选择指定遗嘱执行人。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权以本人名义设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明确规定自己死后个人财产的归属,包括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人数当中的某一位或多位继承人来继承,抑或是将部分或全部财产赠予给国家、社会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机构、个人等特定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