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结婚期间男方购置房屋且女方承担住宅装饰工程所产生的婚姻问题应如何解决呢?首先,假定房屋购买与住房装饰工作均于结婚之前完成;
在此种情形下,婚姻解除后该住宅仍属男方个人所有。
然而,因住房装饰为女方运用其婚前自有资产进行的行为,男方应对装饰费用向女方支付相应赔偿。
反之,倘若装饰工程使用了夫妻双方婚后共有财产,那么女方无需归还此类装饰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