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合伙联营专题 > 合伙企业解散后可以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吗

合伙企业解散后可以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吗

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之后,这一实体在法律层面上所具有的主体属性并不会立即随着这一决定而消失不见。
事实上,直至合伙企业清算工作全部完成,并且成功地向政府相关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为止,才能正式宣布该企业终结运行,其在法律体系中所拥有的主体地位也会随之而消逝无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严谨规定,在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之后,应当立刻组建清算小组来对企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盘点、清理和结算。
在此过程中,负责清算事务的人员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实施各类与清算事宜密切相关的经营行为。《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最新修订:2024-04-16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