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请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医疗费用。
其数额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与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确认。
2. 误工费用。
这一费用基于患者的实际误工期与收入情况加以衡量确定。
3. 护理费用。
其收取金额综合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需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而决定。
4. 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
该费用可遵循当地国家职能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5. 交通费用。
按照受害人和其必要陪护人员由于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6. 残疾赔偿金。
此项赔偿金的给付金额依照受害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级别,以受诉审理所在地的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20年的标准进行计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