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就刑事审判活动开展监督的具体规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的表述,最高人民检察院持有对其职权范围内各级人民法院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核审权;
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经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行使同样的权利,倘若发现其中存在确切的错误,便可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