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中一方成员离世后,其所属的夫妻共同资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法律具有明确规定。
首先,需要将属于配偶一方的权益部分逐一划分出来,然后将剩余的资产确认为已故成员所遗留之遗产。
若该已故成员并无遗嘱以示分配意愿,则需遵循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遗产分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继承顺序依次排列如下:
(1)第一顺位:配偶;
(2)第二顺位:子女;
(3)第三顺位:父母。
而对于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这两类亲属,在直系血亲遗产分摊上处于第二顺位。
另外,无论离世成员是否拥有个人资产,其个人所得部分亦应看作是遗产进一步加以分割分配。
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各自获得的份额是应该均等分布的,但如各位继承人达成共识且愿意的话,亦可放弃这一原则,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此外,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或是因缺乏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自给自足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当考虑给予适当针对该种情況的优先照顾措施。
对于在去世前对于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赡养帮助或是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继承人来说,他们在遗产分配中通常能够得到更多份额。
然而,倘若存在有抚养能力,且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未尽到应负责任,那么在遗产分配时,应当无法享有或只能获取较少的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