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
结婚前购买汽车作为聘礼之用时,如若此项购车款项全由一方支付,并将车辆
产权登记在其唯一名下的话,那么该车辆将被视为一方的私人财物,并不纳入夫妇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
反之,倘若在婚后购置汽车,其中只需丈夫或妻子一方在初期支付了一定款项进行
抵押贷款,并且将汽车所有权登记在他们一人名下的话,同样会视为这对夫妇中的单方
私人财产。
然而,若是在
离婚情况发生后,另一方可主张向对方索取且分享婚姻期间为
偿还贷款所需支出的相应资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