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犯罪集团通常是指由三位及以上成员组成,基于事先策划和商议所形成的具相对稳定之特质的犯罪组织,这个组织的基本特性包括:
(1)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结构,由领导者组织并规划各种
犯罪行为;
(2)组织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通过组合执行多项
违法活动来实现;
(3)具备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其中不仅包括对组织规章制度的严格遵守,也包含有执行多次
犯罪活动的详尽计划,甚至某些犯罪集团以犯罪为主要的业务范畴。《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